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76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金陵船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招商局金陵船舶(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船舶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金陵船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金陵船舶公司按文件规定补发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105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金陵船舶公司不管是以所有退休职工名义还是以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名义发放的500元,金额都未达到市人社中心文件规定的标准,金陵船舶公司应该补发差额。一审裁定没有明确认定金陵船舶公司没有按市人社中心文件规定发放给我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的事实。***与金陵船舶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有财产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纠正金陵船舶公司对我利益的损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金陵船舶公司辩称,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金陵船舶公司按文件规定补发2018年至2020年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差额部分,每年350元,共计10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系金陵船舶公司退休职工。2010年1月26日,金陵船舶公司向***发放400元,自2011年至2018年,每年1、2月左右发放500元。原告从《南京晨报》看到信息,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特困家庭和鳏窠孤独人员慰问金数额调整。***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13日,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将申请2018年、2019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慰问补贴”文件内容公开如下:南京市2018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慰问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及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三线老军工和上海铁路局驻宁企业退休人员,2018年1月1日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无配偶且无子女的”,慰问标准为每人850元。南京市2019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慰问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及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三线老军工和上海铁路局驻宁企业退休人员,2019年1月1日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无配偶且无子女的”,慰问标准为每人850元。
***主张金陵船舶公司单位每年春节前后发放的金额为400元后调整至500元的款项系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慰问补贴,要求金陵船舶公司单位按照每年850元的标准补发差额部分,并向金陵船舶公司提交书面补发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金陵船舶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助,要求补发差额部分。经审查,诉争款项系***退休后,金陵船舶公司对退休职工发放的慰问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系金陵船舶公司退休人员,其要求金陵船舶公司补发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助差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