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06民初3824号
申请人:霍某,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霍某诉被申请人某(南京)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某(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