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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某某船舶(南京)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6民初14256号 原告:霍某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某某船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某某船舶(南京)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受理此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是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