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2988号
原告:***,女,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招商局金陵船舶(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商局金陵船舶(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船舶)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陵船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文件规定补发2018年至2020年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差额部分,每年350元,共计10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2019年6月,原告得知从2008年开始发放的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助已经从每月400元调至850元。2019年8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反映要求发放调高部分的慰问补贴,被告拒绝发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陵船舶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曾系被告单位职工,2005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由江苏省社保中心按月发放退休金,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发放的每年500元系单位春节期间对所有退休职工发放的慰问费,与原告主张的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不是一回事,这两者体制上有区别,分别是省统筹、市统筹,发放主体不一致。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发放主体是南京市社保中心,500元发放范围是被告全体退休人员,850元是社保中心按市政府规定,发放范围系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及纳入南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三线老军工、上海铁路局驻宁企业退休人员,原告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如果有文件单位会发放,原告应当出示证明省统筹发放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贴的规定。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仲裁申请书、存折、银行交易明细、南京晨报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件等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被告金陵船舶退休职工。2010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发放400元,自2011年至2018年,每年1、2月左右发放500元。原告从《南京晨报》看到信息,企业离退休人员中特困家庭和鳏窠孤独人员慰问金数额调整。***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9年12月13日,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将申请2018年、2019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慰问补贴”文件内容公开如下:南京市2018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慰问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及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三线老军工和上海铁路局驻宁企业退休人员,2018年1月1日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无配偶且无子女的”,慰问标准为每人850元。南京市2019年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元旦春节慰问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及纳入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三线老军工和上海铁路局驻宁企业退休人员,2019年1月1日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无配偶且无子女的”,慰问标准为每人850元。
***主张被告单位每年春节前后发放的金额为400元后调整至500元的款项系企业鳏寡孤独退休人员慰问补贴,要求被告单位按照每年850元的标准补发差额部分,并向被告提交书面补发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企业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慰问补助,要求补发差额部分。经审查,诉争款项系原告退休后,被告单位对退休职工发放的慰问金。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