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1183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金陵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福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金陵船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辛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