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3知民初326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