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美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228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原2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美自行负担。
审判长严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方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