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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弘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21民初55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磊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