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02民初1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现年43岁,甘肃省平凉县人,系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新老旧小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水电工程项目经理,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