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91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