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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91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