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314号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郑X。
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44元,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