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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314号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郑X。 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44元,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