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43510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
被告:冉某某,女,土家族。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冉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