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02民初18190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