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21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0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誉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9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121执1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