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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某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6121号 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被告:陈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96元,减半收取5048元,由原告山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