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11256号
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2民初4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7294.2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