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21执恢1378号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藏良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阳光家园对面睿祥公寓B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529A9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良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23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121执恢1378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