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9760371N,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0346309N,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治金工业园(锦丰镇锦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45944.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