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38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天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肖辛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欧赛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昌玉,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欧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欧赛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欧赛公司存在逾期交货情形,根据欧赛公司的交付情况,共计逾期427天,应当承担398830.7元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案涉货物质保期为两年,最后一批货物签收之日为2017年12月26日,故合同尚有10%的订单金额即质保金6075元未达到付款条件。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本案案涉货物用于案外人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力公司)的物流车项目,九鼎公司与案外人河南中力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19)豫0402民初563号)尚在审理中,案涉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2019)豫0402民初563号案为依据。
欧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欧赛公司每一次发货时间及数量均是根据九鼎公司电话通知或邮件通知交货,不存在逾期交货事实。案涉产品质量合格,质保期已经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根据《采购合同》(DX170927-01)第6条约定,所有货款至2018年4月9日支付期限届满。《供货基本合同书》、《采购合同》(DX170927-01)、《采购订单》(LKDX171220-01)相互独立,采购订单无质保期条款,九鼎公司关于6075元质保金的付款时间应当适用于《采购订单》关于付款的约定。
欧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九鼎公司支付货款350033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3142.6元(以344869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计算),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欠付货款350033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九鼎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7日和12月20日,欧赛公司与九鼎公司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各一份,约定九鼎公司向欧赛公司购买电芯,双方对货物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质量等进行了约定。一审庭审中,双方对已交付货物的数量、已付货款金额、欠付货款金额3500334元,均无争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签订的《采购合同》、(2019)豫04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欧赛公司与九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欧赛公司已按约向九鼎公司交付的相应数量和质量的电芯,欧赛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全面履行。九鼎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货物质量的争议。在九鼎公司与案外人河南中力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中【(2019)豫0402民初563号】,并无证据显示欧赛公司交付给九鼎公司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且九鼎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质量问题,故九鼎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欧赛公司主张货款3500334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损失,符合前述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0334元及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产生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损失143142.6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欠付货款35003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74元,由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采购合同》(DX170927-01)第5条约定,…为保证售后服务的工作的延续性,如双方终止合作,需方需向供方收取最后一批订单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从货款中扣除),上述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三包期满后3个月内支付供方。二、《采购合同》(DX170927-01)的最后一批订单时间为2018年1月4日,订单金额为3240元,之前一批订单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金额60750元。
本院认为,质量保证金是当事人为防止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预留的维修资金。本案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双方未明确质量保证具体期间,本院按两年期间计算质量保证期。关于质量保证金,如果按照最后一批订单货款3240元计算质量保证金,明显过低,九鼎公司主张以2017年12月26日作为最后一批货物签收日计算质保金,按10%的订单金额计算质保金则为6075元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质量保证期至2019年12月26日届满,现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九鼎公司依约至迟应于2020年3月26日支付质保金6075元。对于质量保证金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607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九鼎公司关于欧赛公司应当就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就产品质量赔偿损失,应当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九鼎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遗漏了质量保证金部分的事实,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5003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包括以下内容,1.截止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产生的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损失143142.6元;2.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货款34942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货款3494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部分货款付清之日止;3.自2020年3月27日起以60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该部分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948元,由上诉人成都九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000元,被上诉人欧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