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321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鑫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商业街小高层6号楼2单元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姜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鑫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金昌鑫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约谈,告知了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永昌县金利源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