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5民初2960号
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16689793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100451130XK。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垦利区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85元,减半收取12542.5元,由原告滨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