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5867号
原告:***,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镇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387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月22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5月2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19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第三人就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200610012332.7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权利要求3—6、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1,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2结合本领域的惯常做法,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认定错误。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还具备区别技术特征:“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该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在附件1并没有公开被诉决定中认为的“附件1中的承重墙网板中也包含承担主受力钢筋作用的多层钢丝平网和钢丝桁条”。而附件1公开“厚的一侧主承重,依靠网状钢丝1、2、3协同双侧承重”,由此验证,网状钢丝并非为主受力结构,因此,其并无采用承重墙主受力钢筋作为保温钢筋网骨架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将这种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处侧”,结合说明书附图1-16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延伸至梁、柱的外侧”是平直延伸,并非在端头设置任何复杂结构如附件5所述的“弯折筋”。二、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l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备创造性。被告认定的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认定错误。综上,权利要求1-8均具备创造性,被告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
(三)专利号:200610012332.7。
(四)申请日:2006年1月17日。
(五)授权公告日:2008年9月3日。
(六)被诉决定针对的是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
“1.一种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承重墙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将这种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外侧,使梁、柱形成带保温层的复合受力构件;以高压石膏板作为浇筑混凝土的一侧永久模板,整体直接喷注或浇注形成柱、梁、墙板一体的三维结构,节点构造包括: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设置柱筋(8)和矩形框架箍筋(9),夹心网骨架的钢丝平网(5)搭接部位设置连接锚筋(7)、柱筋、箍筋、连接锚筋与预制夹心网骨架的钢筋连接形成整体受力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连接锚筋(7)绑扎在夹心网骨架的钢丝平网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制夹心网骨架在钢丝平网延伸端预留连接锚筋(13)或锚固网片(11)。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制的夹心网骨架是双层或三层钢丝平网(5)中间夹聚苯乙烯泡沫板(3)保温层,由立体交叉的钢丝桁条(4)将钢丝平网连接成为桁架预制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搭接部位设置加强网片(10)与夹心网骨架绑扎。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墙角搭接部位设置加强角网(6)与夹心网骨架绑扎。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预制的夹心网骨架的洞口部位设置U形锚筋(14)与夹心网骨架绑扎。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制复合承重墙结构的节点构造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基础施工后楼盖混凝土浇注预留柱筋、锚筋,现场吊装预制夹心网骨架,就位后将夹心网骨架与箍筋、连接锚筋、加强网片或加强角网绑扎或焊接成为整体结构,安装墙、柱、**板,现场浇注梁、柱、网板承重墙,养护,施工下一楼盖板。”
二、对比文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399047A,名称为“一种三维结构体系建筑及工业化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8月13日,公开日为2003年2月26日,专利权人为***。
附件1公开了三维结构体系建筑,将预制混凝土的单侧墙板、楼板、采用加强钢筋网状连接,整体直接喷注或浇注柱、**形成一体的三维结构,其特点是承重墙体采用单侧预制混凝土的夹心网板骨架,以高压石膏板作为浇铸混凝土的另一侧永久模板,整体直接喷注或浇注柱、梁、墙板使形成与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为一体的三维结构。这种三维结构体系建筑的工业化施工方法包括基础施工、楼盖混凝土浇注预留锚筋、安装单面预制夹心网板,现场吊装就位后绑扎或焊接柱筋与基础锚筋锚固连接,安装墙、柱、**板,浇注混凝土,养护,施工下一楼盖,特点是采用高压石膏板作为永久墙面模板,现场浇注梁、柱、网板承重墙。所述的三维结构体系建筑的单侧预制的夹心网板是双面钢丝网中间夹聚苯乙烯泡沫板,由向4个方向立体交叉的钢丝桁条将双面钢丝网连接成为桁架,单面浇注混凝土预制而成。按照公开的施工流程将作为外墙和承重墙的网板先在工厂预制好3cm厚的单面细石混凝土,将网架夹芯楼板底面也预制3cm厚的细石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吊装就位后,绑扎柱、**筋和埋设管线,支撑墙的单面石膏永久模板,夹心网板承重一侧浇注混凝土厚度为8-14cm作为承重墙;楼板只支撑肋梁部位的底模,由于网板不易振捣,采用自密实石子粒径10mm以内的混凝土喷射泵向模内喷注,楼面用普通平板振动器振实,为了减少楼面二次抹灰,楼面混凝土施工时加浆抹平。附件1的图2所示单面预制偏夹心网板与柱的连接方法为板与板之间用附加钢筋网片连接;现浇柱与预制网板之间还要另插入连接钢筋,网板的预制侧与柱在同一平面时网板的胡子筋理顺锚入柱内。由附件1附图4、7可以看出,夹心网板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外侧,使梁、柱形成带保温层的复合受力构件;由附件1附图4外墙外保温转角柱结构图可以看出,节点构造包括在预制的夹心网板骨架的搭接部位设置柱筋和矩形框架箍筋,夹心网板骨架的钢丝平网搭接部位设置连接锚筋。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623-1996《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6年6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第1、16、17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2公开了铝合金窗框部位构造,在窗框部位U形网与钢丝网架连接。
附件5:《CL结构体系的施工技术》,《建筑技术》第36卷2005年第7期,来自于中国知网系列数据库(CNKI),网络下载页、期刊第500、501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5公开了CL结构体系的施工技术,具体公开了:CL结构体系是由CL复合墙板、现浇楼盖及边缘构件连接而成的整体现浇式结构体系。CL复合墙板是由两层钢丝网用斜插钢丝连接的空间骨架,中间夹聚苯乙烯塑料板形成CL网架板,内外两侧浇筑混凝土后构成CL复合墙板。墙板两端伸出弯折筋。
三、其他事实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而附件1采用单侧预制混凝土的保温夹心网板骨架,即本专利的骨架少一层单侧预制混凝土板。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2、附件5、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被诉决定认定的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权利要求1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外侧”的技术手段是否具备创造性。二、从属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专利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附件5公开的CL复合墙板由两层钢丝网用斜插钢丝连接的空间骨架,中间夹聚苯乙烯塑料板形成CL网架板,内外两侧浇筑混凝土后构成,附件5公开的保温夹心网骨架与本专利的保温夹心网骨架相同。附件5也用于承重墙结构中,根据附件5公开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5公开的保温夹心网骨架替换附件1中的夹心网板骨架,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采用预制的保温夹心网骨架。
关于原告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具备区别技术特征:“由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保温钢筋网骨架”。本院认为,本专利的保温钢筋网骨架结构与附件1相比,附件1承重墙网板中也包含承担主受力钢筋作用的多层钢丝平网和钢丝桁条,其夹心网板骨架也是承重墙主受力钢筋形成的,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延伸至梁、柱的处侧”是平直延伸,与附件5“弯折筋”不同的主张,本院认为,附件5公开了墙板两端伸出弯折筋,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保温钢筋网骨架延伸至梁、柱的外侧,使梁、柱形成带保温层的复合受力构件,其并未排除端部设置弯折筋或具有弯折筋构造的情形。并且附件5公开了保温夹心网骨架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获得技术启示,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原告主张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权利要求2-8所附加的技术特征或者已为附件1、附件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原告关于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潇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颇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