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12号
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彬,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镇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原告河北***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祁 峰
审 判 员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