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和海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辛店镇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和海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市塘桥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苏州和海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和海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96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