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2426号
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南路32号1号楼1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