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41号
申请人:新郑市鼎力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八千乡福林南路一号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合(实习),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S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辛店镇莲池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市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东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得铭(天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复元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郑市鼎力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盛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得铭(天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新郑市鼎力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