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872号
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都环保公司)与被告河北智博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专利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计7904元,由原告河南盛都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