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2财保18839号
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朱某,女。
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某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其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某名下价值2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40元,申请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