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652号
原告: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55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梦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8幢6层A区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梦谷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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