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961号
原告: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无法向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