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执3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系**女儿),女,2003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8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那坡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系**的母亲)
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92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宇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10民终1739号及(2022)桂10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损失款项161541.46元及案件诉讼费1704元,计163245.46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349元,以上款项共计165594.46元缴纳至本院。
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集宇公司名下账户内尚有存款,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以(2022)桂1026执3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其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望园路支行账号为4500********_1的账户内的存款165594.46元,并于2022年12月21日以(2022)桂1026执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其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望园路支行账号为4500********_1的账户内的存款165594.46元(执行案款为163245.46元,申请执行费为2349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书、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桂10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隆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