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百色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03民初17959号 原告:广西百色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城东福州街23号南大建材综合市场内的B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P3YNW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8929U。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27日 开庭时间:2022年8月23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方: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1.被告支付原告瓷砖买卖款261046.66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50元(以26104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6月23日暂计至2022年6月24日,最终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2021年5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瓷砖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靖西市第四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合同暂定价为603980元。合同第五条第7点约定,(1)甲方指定的专职收货员为***。除该人员签收外,其他任何人签收均为无效单据。该人签收后,仍需最终经过甲方**,方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第六条第2点约定,甲方收货后,按双方指定签收人确认的贷款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结算单,并附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相关资料后十天内支付乙方结算单货款。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合同第八条第3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总合同价款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案涉项目供应瓷砖7次,供货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17日、5月23日、5月26日、5月28日(2次)、6月17日、6月23日。原告每次派员送货均附随送货单一张,载明产品名称及规格、数量、金额,***均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上述7**货单载明的货款合计261046.66元。 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在案证据,原、被告签订的《瓷砖采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系被告在合同中指定的签收人,经其签收的《送货单》客观反映了送货情况,应作为结算依据。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供货,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61046.66元。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第八条第3点的约定,被告应按照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3.85%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以货款261046.66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百色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046.66元; 2、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百色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61046.66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7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被告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滞纳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