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439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西林县。
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万达金座3101号。
法定代表人:潘盛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终2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38006.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48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439号案件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43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一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颜文佳
书 记 员 梁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