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3民初6230号
原告:天津华津鸿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区长青工贸园区上海街**号**区**号。
法定代表人:侯纪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奥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科研**路**号内**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肖玲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津鸿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奥展科技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11元,原告天津华津鸿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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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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