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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75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 被告:某技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另张某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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