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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科学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75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某科学技术公司。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科学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