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珂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同意离职”的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二审认定***同意离职没有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不支持每月合同工资奖金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在面试谈判阶段,被告知有奖金;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了奖金是公司既有的制度。(三)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确认了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而申请人处于自由职业状态,根本不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判决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向高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安珂罗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是正确的;关于涉案的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安珂罗公司与***沟通解除劳动关系一事时,***同意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明确其同意与安珂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安珂罗公司在***同意离职后另聘请同一职位其他人员。且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经过仲裁、诉讼程序后,双方的基本信任关系已经被打破,且鉴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一种非正式的状态,故此,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所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对于***申请再审所主张的每月12%-18%奖金一节,鉴于***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安珂罗公司两审中又予以否认,本院对两审法院未予支持的处理予以支持。***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再审申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