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方县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特237号 申请人: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号院**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珂罗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珂罗公司称:1.***关于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该项请求是***在2016年5月10日提出的,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系于2014年9月30日解除。2.在(2015)朝民初字第12684号案件中,***经法院释明,仍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放弃索要赔偿金。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与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应是选择关系,仲裁裁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3.仲裁裁决在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况下,未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作出认定,裁决结果存在错误。4.安珂罗公司为合资企业,朝阳仲裁委对案件无管辖权。5.仲裁案件的审理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6.***申请的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裁决结果为要求安珂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超出请求范围。7.仲裁中仲裁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故安珂罗公司请求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7577号仲裁裁决书。 ***称:1.***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第一次劳动仲裁***要求的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次仲裁时主张的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权利就此申请第二次仲裁。在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安珂罗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3.关于仲裁庭未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问题,根据终审判决,劳动关系的解除是违法且自始无效的。4.***和安珂罗公司所在地都是北京市朝阳区,故仲裁庭对该案有管辖权。从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看到安珂罗公司注册地虽然是北京市工商总局,但是档案所在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北京市仲裁庭所管辖的是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的,安珂罗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是在2014年10月份,在***提起仲裁之后。另,安珂罗公司在两次仲裁答辩期间并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且是参加了仲裁的审理。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安珂罗公司并未提起诉讼,而且实际参加了仲裁庭的庭审。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系指导性的,仲裁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案件的审理。6.仲裁员在仲裁请求范围内对具体赔偿金额进行变更,属自由裁量权范畴,不存在超裁情形。 经审查查明:安珂罗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11年1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70万美元。安珂罗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朝阳区。 ***于2014年8月4日入职安珂罗公司。2014年9月,安珂罗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2015年2月10日仲裁裁决及本院2015年10月23日(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27号民事判决,认定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但未支持***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关于(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27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提起涉案劳动仲裁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立案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2016年7月19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7577号仲裁裁决:一、安珂罗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三千元;二、驳回***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就本案,本院认为: 第一,通过双方仲裁及诉讼过程看,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后,***一直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2016年3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故***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未过诉讼时效。在***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获支持后,其有权要求安珂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亦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安珂罗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后变更为270万美元,涉案劳动争议不属由市仲裁委管辖之情形,且在劳动仲裁时安珂罗公司对管辖问题亦未提出异议,而安珂罗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朝阳区,故安珂罗公司关于朝阳仲裁委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三,安珂罗公司关于涉案仲裁未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作出认定,裁决结果错误的主张,不属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安珂罗公司关于涉案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超出请求范围、仲裁员枉法裁判的主张,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安珂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757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安珂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