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219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辽宁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信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I乙号楼2204号(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4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国信同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