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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某某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8810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929号裁决书。***与***空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空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78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与***空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空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7853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 (2021)京0108民初1785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胡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