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7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开拓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空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事实与理由:1.***空公司对***的调岗合理合法。***未达到“公司净利润”“融资工作”指标考核要求,且在360度评价(干部综合评价)中位列最后一名,其在考核中不符合财务总监的岗位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空公司有权对***进行调岗,调岗的程序是合理合法的。另外,***是***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空公司对岗位调整,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法律应予以保护。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绩效工资需要根据考核结果发放,***2019年1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的绩效工资是零。2019年5月14日至6月20日的绩效,***处于待岗状态,未提供任何劳动,也没有参与绩效考核,故没有绩效工资。3.因***2019年4月存在缺勤情况,根据有效的考勤管理制度,故扣除了***工资4533.97元,***空公司无需再向***支付工资差额。4.***的岗位自2019年6月20日发生变更,且其没有到岗以及存在5月和6月考勤扣款等情况,故***空公司没有发该月份的工资。5.***岗位发生了变化,交通补贴标准随之变化,且***存在没有出勤的情况,不应获得相应的交通补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希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辩称,不同意***空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空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8万元。
***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空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4533.97元;2.判令***空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18 660.39元;3.判令***空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费差额1324.3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0日,***(乙方)与***空公司(甲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于2017年11月10日生效,于2020年11月9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财务总监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依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劳动报酬应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公司规定的相关补助。其中岗位工资为2万元,绩效工资及按公司规定的相关补助按公司相关制度规章执行。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4.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5.乙方应按照岗位职责说明和工作业绩(绩效)考核指标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甲方以此为标准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如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甲方可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安排。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公司内网OA办公系统,办公管理系统→制度管理→制度基本信息”中阅读。我已充分了解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乙方签字:***。
2017年11月23日,***在***空公司制度签字确认表上签字,内容为:本人已阅并知悉本人现岗位工作职责及下列公司制度(共10部96页):2.《考勤管理制度》(2016年5月31日颁布实施)共8页。
2017年12月6日,***空公司发出通知,聘任***担任财务总监,任期三年。***任职期间的月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每月20 000元、绩效工资每月13 333.33元、保密补贴每月200元、交通补贴每月1000元。
2018年5月29日,***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办法的议案》,有关内容如下:作为财务总监的***2018年年薪总额40万元,岗位薪酬每月2万元,年终绩效16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标准岗位工资与年度绩效工资的比例为60%:40%;年度绩效工资考核按公司年度净利润、重点工作为关键绩效指标(KPI)进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工资由行政部核算并提案,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经董事会审批后发放;***的高管绩效考核表中载明公司净利润指标权重为70%。
2019年5月10日,***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议案》,免去***的财务总监职务,由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同日,***空公司公布《关于暂停***财务总监工作的决定》。审理中,***认为该决定系根据工作需要暂停,未提其不胜任。
2019年5月14日,***空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通知》,决定免去***的财务总监职务,由**兼任财务总监。审理中,***认为该通知未提其不胜任。
2019年5月28日,***空公司行政部向***发送《通知》,内容如下:***:公司正式通知,请你于今日(2019年5月28日)下班前签署《交接说明》。如你对公司提出的工作要求仍拒不配合,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工作损失,公司将依法依规追责、追偿。特此通知。
2019年5月31日,***空公司向***发送《通知》,有关内容如下:截至目前交接工作仍未完成,现要求你于2019年6月5日前主动向公司交接、提供尚未交接的材料……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与你沟通,表示你可在公司内部选择意愿从事的工作岗位,且须在2019年5月27日前反馈公司。由于你本人迄今未反馈意向岗位,结合公司各岗位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公司内暂无岗位可供安排。如你有具体岗位意向,请尽快与公司协商确定。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待岗期间,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公司上班。特此通知。
2019年6月20日,***空公司向***发送《通知》,有关内容如下:根据目前我司发展的战略性需要,公司研究决定,在财务部新设“财税政策研究岗”,……结合你本人专长,公司决定安排你到“财税政策研究岗”工作,执行财务部部门负责人薪酬标准。请即日前往财务部报到。
2019年7月3日,***空公司向***发送《通知》,称***至今仍未报到,亦未开始从事财税政策研究岗位工作,已存在擅自不到岗的情形,属于**行为。如你于2019年7月5日前仍未至财务部**处报到并到岗工作,公司将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019年9月30日,***就***与***空公司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书,认定事实如下:***主张***空公司于其2019年4月工资中扣除了4533.97元,要求***空公司予以返还。***空公司对于***主张的扣除金额予以认可,但称***当月存在迟到及事假,故予以扣除。***对***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系公司高管不进行考勤管理。***空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进行证明:考勤管理制度显示***空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通知全体员工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表系***2019年4月至5月考勤情况,其中显示***2019年4月存在迟到记录。***对***空公司提交的考勤管理制度及考勤表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其未曾见过。***空公司未就考勤管理制度曾进行公示或对***进行培训提交证据证明。***主张***空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6月工资。***空公司对***的主张予以认可,称因***考核结果不符合岗位要求,故其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免去***的原职务,后于2019年6月20日安排***至财税政策研究岗位工作,但***未到岗工作,故***当月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对***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当月均正常出勤,但***空公司未安排其工作内容,且***空公司未曾对其进行考核或协商调岗事宜,亦未明确其免职原因。***空公司未就其曾与***就调岗问题协商一致或对***作出的调岗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提交证据证明。***主张***空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空公司对***的主张不予认可,称***的绩效工资应于下一年度支付。***对***空公司主张的支付周期不予认可,但自认其此前的绩效工资支付周期均为下一年度支付上一年度,其未曾提出过异议,且亦未就绩效工资的支付周期约定提交证据证明。***主张其交通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空公司于2019年5月至6月向其发放的交通费分别为457.58元和218.1元,存在差额。***空公司对***的主张予以认可,但称***于2019年5月14日免职之后即不再按原岗位标准计算交通费,应按新岗位每月300元标准计算,且***此期间存在迟到及**情形,故存在相应扣除。***对***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称其均正常出勤。***主张***空公司对其进行调岗违背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约定,要求按原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空公司对***的主张不认可,不同意***的请求。***裁决:一、***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4533.97元;二、***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18 660.39元;三、***空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费差额1324.32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空公司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2020年11月2日庭审中,经询问,双方认可***空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与***解除劳动合同。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提交以下证据:(1)5、6、7月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工资差额;(2)其与**、**微信记录,证明公司强制交接,不具备办公条件,公司违法调岗后,其及时与公司沟通,公司缺乏及时回馈;其未坐等解决,及时发起仲裁维权;(3)其与***、**谈话录音,证明股东对其贡献认可,公司更换其的原因,**对其4月外出都认可,**不知道公司的相关规定;(4)其与**、***谈话录音,证明股东对其贡献认可,公司不想按股权激励协议对其赔偿,让其继续上班;(5)高管述职考评表,证明公司员工对其认可;提交董事办公会纪要,证明其为公司创造价值,获得奖励。(6)其与**、**微信记录,证明事情发生经过,公司无回应,且微信拉黑其;(7)***空公司工作沟通群记录,证明公司高管**、**不考勤,也不扣工资;(8)其被公司移出工作群微信记录,证明公司目的不是调岗,是逼人离职;(9)其公司邮箱被冻结证据,证明公司不想其工作;(10)社保对账单,证明其到2016年底工龄超过20年;(11)个税清单,证明公司2018年11、12月对其进行奖励;(12)短信记录,证明其要求未休假补偿,不同意公司2月3日至7月休假安排,不同意公司待岗安排。***空公司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证明目的在法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统一论述。
2.***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干部综合评价表,证明2019年5月其公司组织员工对公司干部进行干部综合评价,***在上中下各级评价中均为评价最差的一位。上述证据中,两份干部综合评价显示***的“工作业绩及贡献”“工作态度及品行”“工作能力及水平”三项评价项目的评价结果栏没有被勾选优秀和良好,均被勾选一般和差;干部综合评价和干部综合评价(部门内评价)显示包括***在内的15位公司干部的三项评价项目得分结果***为最后一名。(2)公示照片打印件,证明2019年5月6日,其公司行政部将上述结果进行了公示。***空公司称公示照片原始拍摄载体是其公司离职员工拍的,目前无法联系到该员工,无法提供原始载体。(3)不胜任工作通知,证明其公司在免除***财务总监职务前已经明确通知了***已经不胜任工作岗位并将依照程序免职并调岗。该证据显示内容如下:***:自2017年12月6日您任职财务总监,根据财务总监的岗位考核标准,您在担任此岗位期间未能达到“公司净利润”“融资工作”指标考核要求(见附件一),且在360度(上、中、下三级)评价中均为最后一名(见附件二)。公司认为您已经不能胜任财务总监岗位要求,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程序免除您的财务总监职务并根据您个人的情况调岗。特此通知。落款日期显示为2019-5-9。附件一显示为***空公司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显示净利润为亏损19 380 429.88元;附件二显示为干部综合评价(2019年1-4月部门内评价)和干部综合评价(2019年1-4月干部互评),其上有包括***在内的15位干部,***在“工作业绩及贡献”“工作态度及品行”“工作能力与水平”各栏均为最后一名。(4)《考勤管理制度》,内容有:十、缺勤处理:10.1 定义:迟到是指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且**到岗时间在半小时以内的行为;早退是指未按规定时间离岗的行为;**是指擅自不到岗的行为;10.2 细则:员工迟到(或早退)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发岗位工资30元。**扣发双倍当日岗位工资。证明任何员工如果出现迟到、事假和**,将被依法扣除工资。(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考勤管理制度已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6)***2019年4至5月考勤记录,证明***在2019年4月17日、18日、23日、24日、5月14日迟到,4月19日、28日、30日**,5月10日**半日。其公司发放工资时,之所以出现上述差额,是因为***2019年4月考勤存在缺勤情况,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第十条规定,缺勤工资应在工资中予以扣除。该证据显示为“感应式IC***管理系统—门禁考勤V6.9”的电脑系统打印件,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其中2019年4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均无***的打卡记录,自2019年4月17日开始有打卡记录。***空公司主张**的4月19日、28日和30日均有***的打卡记录。2021年5月18日谈话时,经询问,***空公司称之所以自2019年4月17日开始***才有打卡记录,是因为***认为其是公司高管,不需要打卡,所以此前***从未打卡,但是其公司从未说过高管不需要打卡,后来其公司再次整体严肃考勤,所以2019年4月17日***开始打卡;其公司主张应当扣款的**日上面虽有***的打卡记录,但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到岗半小时内为迟到,超过半小时不在岗的应认定为**。(7)***4月事假沟通记录(“经略堂”微信群聊截图),证明***在2019年4月9日、16日、22日、25日请事假4次,合计13.5小时,事假期间工资应扣除。***空公司称“经略堂”微信群是其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群,用于讨论公司事务。群里的人每天上午相互通报是否在公司及当天的工作状态。(8)***5月事假沟通记录,证明***2019年5月6日、9日各请事假半日,应扣除工资和交通补贴。(9)***5月病假沟通记录,证明***2019年5月13日、22日病假2日,工资和交通补贴应扣除。(10)***6月份考勤情况,证明***2019年6月5日病假1日,6月21日至28日**6日,工资和交通补贴应扣除。(11)6月份请假单,证明***2019年6月5日请病假一天,工资应扣除。(12)交通补贴发放记录表,证明按照***空公司交通补贴发放标准,高管的交通补贴每月1000元,其他员工的交通补贴是每月300元。(13)《任职资格体系和薪酬管理规范》,证明按照该规范,***自2019年6月20日起,新岗位月薪标准为10
395元,岗位和绩效比例为7:3。(1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证明非高管人员的工资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为月薪标准的30%,按照季度进行考核和发放。***从2019年6月20日起,应按照上述标准发放。(15)《任职资格体系和薪酬管理规范》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民主通过程序及公示,证明上述规范由职工代表大会2019年3月28日通过,并在OA系统上进行了公示。(16)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证明考勤管理制度已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6年6月20日通过。(17)董事会决议,证明根据2020年4月15日公司董事会决议,2019年度公司所有高管绩效工资均为零。***2019年5月14日前的绩效工资为零。(18)公证书,证明其《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任职资格体系和薪酬管理规范》及***2019年4至6月考勤情况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证明目的在法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统一论述。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免职调岗一节,***空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的岗位。***空公司对***的岗位进行调整并未与***协商一致,故应证明其作出的调岗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空公司主张***不胜任工作岗位,故其对***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空公司虽提交不胜任工作通知证明其已通知***以不胜任财务总监岗位要求为由将对***的岗位进行调整,但***对此不予认可,***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向***送达该通知,故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二、***空公司主张***在担任财务总监岗位期间未能达到“公司净利润”“融资工作”指标考核要求,不能胜任工作,但从其为此提交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办法的议案》内容来看,上述指标影响的是***的年度绩效工资,并不能据此证明***不胜任工作;三、***空公司主张***在360度评价中位列最后一名,不能胜任工作,但其为此提交的干部综合评价表均系其公司单方制作材料,评价表的公示照片无原始载体可供核对其公示时间,且亦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360度评价中位列最后一名即视为不胜任工作。综上,***空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于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空公司提交的2020年4月15日董事会决议中未载有***的签字确认,***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其公司依据该决议所持***2019年5月14日前的绩效工资为零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空公司对***的免职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5月14日至6月20日处于待岗状态情况下,***空公司仍应按每月13 333.33元(四舍五入到分)的原绩效工资标准向***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的绩效工资79 999.98元。
关于2019年4月工资差额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空公司主张其公司扣除***2019年4月工资差额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迟到、请事假、**的基本事实,***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首先,***空公司虽提交签字确认表证明其已向***告知考勤管理制度,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空公司提交的所谓考勤记录实际系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门禁打卡记录,其内容显示***自2019年4月17日才有打卡记录,此前虽无打卡记录,***空公司并未据此对***按**处理进行扣款,故凭此不足以认定***空公司一直对***进行考勤管理。最后,考勤管理制度中关于**扣发双倍当日岗位工资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空公司将打卡记录中不在岗超过半小时的行为视为**亦不具有合法性。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迟到从第二次开始才每次扣发岗位工资30元,但其公司对***的第一次迟到亦进行扣款,不具有合法性。综上,***空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主张***迟到、**并进行扣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空公司主张扣除***2019年4月事假期间工资1655.2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空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2878.73元。
关于2019年6月工资,***空公司对***的免职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应继续按每月2万元的原岗位工资标准向***支付2019年6月的岗位工资。***空公司主张***6月21日至28日**6日应双倍扣款5734.8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空公司主张在6月工资中扣除5月考勤扣款,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空公司主张***6月5日病假扣款286.73元,法院不持异议。***空公司主张应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其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故***空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 14 071.37元。
关于交通费差额一节,***空公司对***的免职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应按每月1000元的原交通费标准向***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交通费。***空公司主张应扣除***未出勤补贴,但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本案争议前系根据出勤情况来发放交通费,且***亦主张公司一直未对其考勤管理,故***空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向***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费差额1324.32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的绩效工资79 999.98元;二、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资差额2878.73元;三、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工资14071.37元;四、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费差额1324.32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空公司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2019年1月21日的***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同日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其中表明***未完成相应岗位的业绩要求,扣发其年薪总额的5%,扣发金额为20 000元,从年底绩效中扣除。2.2018年高管绩效工资发放凭证。以此证明2018年绩效工资是按照绩效考核规定予以发放,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进行发放。***表示无法判断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空公司提供的证据系2018年度绩效工资发放的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无直接关联性,故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关于免职调岗一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空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任财务总监岗位,后***空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方面,***空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另一方面,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免除***财务总监一职前曾与***协商。故一审法院认定***空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一节。***空公司主张***2019年度的绩效工资为零,但是其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完成的考核指标及完成程度等情况,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空公司主张2019年5月14日至6月20日期间,***处于待岗状态,但是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空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免除***的财务总监职务并没有合法性。故一审法院认定***空公司仍应向***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绩效工资79 999.98元,是正确的。
关于工资差额和交通补助一节。***空公司主张因***存在**、迟到、请事假以及不再担任总监职务等情况而扣发了相应的工资以及交通补助。但是***空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迟到的情况,且其免除***财务总监职务不具有合法性。故一审法院在扣除***请事假工资后判决***空公司补足***2019年4月工资差额2878.73元、6月份工资14 071.37元以及5月份和6月份交通费差额1324.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