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9233号
原告:北京华夏视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北坞创新园23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中电元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306(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单川。
原告北京华夏视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元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夏视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夏视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视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