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5880号 原告: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九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智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五智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五智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60.92元;2、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工资9195.4元;3、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091.4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公司与***约定了服务期,***被开除导致尚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无法继续履行,其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我公司未支付给其的工资已不足抵扣。我公司安排***休年假,但其拒绝休息。***不存在提前转正情况,其多收工资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我司。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九五智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均确认***于2017年5月18日入职九五智驾公司,担任嵌入式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有终止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1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7月13日,九五智驾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8年6月30日。 ***主张其实际履行试用期2个月,九五智驾公司认可按照20000元工资标准向***发放了试用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但主张***不存在提前转正的情况,系公司人力资源操作失误,其公司在仲裁阶段方发现该问题。九五智驾公司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 ***主张在职期间九五智驾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九五智驾公司不予认可,称系***拒绝该公司安排的年休假,但该公司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根据***当庭查询的九五智驾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记录,***入职九五智驾公司前存在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主张九五智驾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离职审批表。其上显示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离职类别为辞退,离职申请人离职声明处载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签名处有***签字确认,所在部门意见在“工作已交接完毕”处打钩,交接人处有“***”签字,所在部门意见、所在中心意见、分管领导意见、行政部门意见、系统权限意见、财务部意见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字,人力部意见及总经理意见处为空白。九五智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人力资源及总经理未签字,证明***未办理完离职手续。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载明:***先生,由于公司业务组织架构调整,公司现决定撤销技术中心嵌入式开发部。有鉴于此,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您可以选择即刻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选择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特此通知。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该证据系复印件,九五智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询问,九五智驾公司认可于2018年6月14日曾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通知书中载明***在1个月之内可以任意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并未办理完离职手续即离开,故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 九五智驾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16日解除,解除原因系***旷工。该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钉钉考勤记录。九五智驾公司称***2018年7月13日之后旷工3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2、员工手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其签署的员工手册第第三版,未见过该份员工手册。3、员工手册领取存根页。其上显示员工手册Ver1.3,有***领取签字,时间为2017年5月18日。***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辞退通知工会函及工会复函。上述证据显示九五智驾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以***自7月16日起连续旷工超过3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九五智驾公司另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应向其公司支付违约金。***对此不予认可,且称九五智驾公司已经就此另行申请仲裁,故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以要求九五智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九五智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60.92元;2、九五智驾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工资9195.4元;3、九五智驾公司支付***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091.47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九五智驾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就试用期期间一节。九五智驾公司自***入职后第3个月起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现该公司未举证证明系工资发放出现失误,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采信***所持的试用期实际为2个月的主张。 就劳动关系解除一节。九五智驾公司认可曾于2018年6月14日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组织架构调整,并要求***在一个月之内任意时间办理离职手续。现***提交的离职审批表显示***已经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有相关部门人员签字,九五智驾公司以该审批表中无人力资源及总经理签字而主张***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于***所持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7月13日解除的主张,予以采信。鉴此,九五智驾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解除与***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出勤至2018年7月13日,九五智驾公司向***支付工资至2018年6月30日,故该公司应向***补发201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工资9195.4元。九五智驾公司业已就未满服务期违约金事宜提起仲裁,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其公司关于在工资中抵扣违约金的请求,不予处理。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当庭出示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其入职九五智驾公司前存在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故本院对其所持的自入职九五智驾公司起即应享受5天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九五智驾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单位安排其休年假但其予以拒绝”的情形,本院对其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在职期间共应当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故九五智驾公司应当向***支付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930.8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O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期间工资9195.4元; 二、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二O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8930.8元; 三、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660.92元; 四、驳回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余款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