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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80573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1号1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当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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