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1449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万京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院**楼**iv>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