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20405号 原告: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1号楼2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10号1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融通公司)与被告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傲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润融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傲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润融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傲梦公司向天润融通公司支付服务费261626.78元;2.判令上海傲梦公司向天润融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1626.7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上海傲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天润融通公司与上海傲梦公司签订《呼叫中心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天润融通公司作为上海傲梦公司的呼叫中心服务总包商,负责提供呼叫中心软、硬件系统、呼叫中心相关技术支持等产品和服务,并根据需要,上海傲梦公司授权天润融通公司代上海傲梦公司向运营商申请整合服务所需要95/1010/400固话号码等通信资源并代为缴费,同时上海傲梦公司按运营商要求提供实名认证资料。上海傲梦公司须按约定资费和缴费周期缴费。2020年8月5日,天润融通公司与上海傲梦公司签订《业务内容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对业务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业务内容为:上海傲梦公司的外呼服务费为0.086元/分钟(固话外呼资费),原协议其他事项均不变更。双方自签订涉案协议与变更协议以来,合作顺利。2021年6月28日,上海傲梦公司工作人员***(Lily)通过微信和邮件通知天润融通公司:上海傲梦公司出现资金链问题、业务模型调整等情况,自2021年7月1日起关停天润融通公司的所有账号及并发。天润融通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关停上海傲梦公司的账号及相关服务,但上海傲梦公司并未就账户关停之前产生的呼叫中心服务相关费用共计261626.78元进行付款。天润融通公司经多次催要并登记债权,上海傲梦公司均未予以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上海傲梦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8日,上海傲梦公司(甲方)与天润融通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呼叫中心服务,服务内容以附件一《呼叫中心服务内容约定》为准,乙方作为甲方呼叫中心服务总包商,负责提供呼叫中心软、硬件系统、呼叫中心相关技术支持、呼叫中心平台运用维护以及增值通信能力等产品和服务,并根据需要,甲方授权乙方代甲方向运营商申请整合服务所需要的95/1010/400/固话号码等通信资源并代为缴费,同时甲方按运营商要求提供实名制认证所需材料。关于费用支付与服务开通、变更,第6.1条约定:“甲方须按《呼叫中心服务内容约定》约定的资费和缴费周期缴费。本合同签署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预存季度费用……”第6.2条约定:“甲方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后台对上月消费及上月末余额进行对账,超过5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对上月消费及月末余额确认无误。如对上月消费或月末余额存在异议,***双方通过核对账目明细等方式协商解决”;第6.3条约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发生欠费并逾期超过1个月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并解除协议”。关于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至少为一年(10.4条款约定的除外),一年内甲方不得单方要求终止合同,一年期满后,如合同双方未出具终止合同的书面说明,并且甲方继续使用本合同所约定乙方提供的服务,则此合同续约一年,依次类推,续约次数不限,若双方任意一方希望终止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或邮件通知对方。合同附件一《呼叫中心服务内容约定》显示:产品类型为外呼型;关于座席服务费,电脑座席费120元/月/座席,150座席;关于呼入服务费,座席转接服务费0.07元/分钟;关于外呼服务费,固话号外呼资费0.1元/分钟,手机小号呼资费0.12元/分钟,座席转接服务费0.07元/分钟;关于增值服务费,短信服务费0.1元/条(未开通),号码服务费30元/号/月,呼入并发数100元/并发/月;关于预存款,预存款合计107600元,其中座席服务费54000元、外呼资费50000元、固号服务费3600元(号码需按年支付)。 2020年8月5日,上海傲梦公司(甲方)与天润融通公司(乙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外呼服务费变更为长市合一:0.086元/分钟(固话号外呼资费)。 天润融通公司称上海傲梦公司在涉案协议签订前即自2018年10月开始充值并使用天润融通公司的系统,其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天润融通呼叫中心业务对账单(CTICloud平台)》,以及单月结算通知单,欲证明上海傲梦公司欠付天润融通公司2018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服务费261626.78元。经询,天润融通公司称上海傲梦公司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单月结算通知单。 天润融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员工与上海傲梦公司对账人员***(Lily)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邮件截图,欲证明天润融通公司与上海傲梦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及上海傲梦公司使用与关停系统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Lily)于2021年6月28日发送微信称:“傲梦出现资金链问题,把账号都停了吧”。邮件截图显示:***向***发送邮件,内容为:“浦经理,你好,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业务模型调整,烦请自2021年7月1日起,停用目前所有并发,**。”;2021年7月1日,***向***Lily发送邮件,内容为:“lily,6月份呼叫中心账单已生成52960.55元,截止6月底,账户余额-261626.78元。”经询,天润融通公司称上海傲梦公司未对对账单提出异议。 再询,天润融通公司称双方按月结算费用,上海傲梦公司需预存资金,每个月月底系统自动计算出该月的消费账单并自动扣除相应金额,服务费金额系按照自然月实际消费产生的金额。 另,天润融通公司曾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上海傲梦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京0115财保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傲梦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61626.78元。案件申请费1828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海傲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上海傲梦公司与天润融通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天润融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上海傲梦公司提供了服务,上海傲梦公司亦可在系统中查看单月对账单,天润融通公司亦通过邮件将对账单发送给上海傲梦公司,上海傲梦公司未出庭举证其曾对对账单提出过异议,故其应当向天润融通公司支付欠付的服务费。 关于违约金,天润融通公司主张上海傲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合同有据,但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另,天润融通公司主张上海傲梦公司承担因天润融通公司申请保全而向第三方支付的担保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61626.78元; 二、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1626.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2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828元,均由上海傲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天润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