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30133号
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C座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8号A1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贝思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