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3214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珺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