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291号
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达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