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747号
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C座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珊珊,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方